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2-10-24 13:53:49来源:网络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2011.10.8

  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办法(试行)


  笫一章 总 则

  笫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大决策,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推进“四化两型”建设的战略部署,支持我省外向型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我省“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发挥税收对“走出去”企业的助力作用,为企业提供高效、便利的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10]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

  笫三条 “走出去”企业是指到境外直接投资兴办企业或设立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劳务企业和对外输出劳务企业。

  第四条 “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的目标是:针对“走出去”企业的经营特点,提供务实、便捷、灵活的纳税服务,指导和帮助“走出去”企业防范和控制税收风险,提高纳税遵从度,促进企业境外投资的健康发展。

  笫五条 “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指导原则:
  借鉴国际国内先进做法和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充分运用“一窗式”管理的基本原理,更新观念,改进工作流程,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探索建立起适合我省征管特点的“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模式。

  笫二章 税收服务

  第六条 加强政策宣传咨询,利用12366税收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载体,借助短信、QQ群、电子网络等高效、便捷的宣传方式普及有关税收政策,拓宽税收宣传途径,更好地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全方位、多领域的税收政策辅导服务。

  第七条 加强与商务等部门的协作,全面及时地掌握企业境外投资情况,为即将准备境外投资的企业提供专项服务,及时向企业提供被投资国家的税收制度和纳税环境等信息,包括税收协定介绍、外国税制介绍等。

  第八条 帮助企业规避境外税收风险,定期向企业介绍我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及释义,外国税收制度与征管法规、企业境外投资与劳务发生税务争议时的应对措施等,引导和帮助企业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到境外投资。对企业在境外可能遇到的涉税问题,及时予以预警提示。

  第九条 帮助企业解决跨国税收争议,及时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以维护我国居民(国民)在海外的合法税收权益,协助中国居民(国民)解决其在海外遇到的税务问题。

  第十条 帮助企业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如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实物投资退税、出口货物退(免)税、境外财产损失扣除、境外所得税抵免等。

  笫三章 税收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管理机关要明确职责,配备业务水平高、分析能力强的专业人员负责“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税务征收部门要开辟“走出去”企业的“绿色办税通道”,对“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实行一个“窗口”集中管理,以提供更好、更快、更优质的涉税服务,支持“走出去”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加强户籍管理

  (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7号令)的规定,纳税人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并自收到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各县市区局对有境外投资行为的纳税人实行税务登记备案,将企业发生境外投资行为作为税务登记变更的项目,并将确定的“走出去”企业名单报市局备案,情况发生变化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报市(州)局。

  (二)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走出去”企业基本档案,定期登记企业依法申报的境外业务收入和经营情况,全面掌握“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的财务和税收状况,从源头准确掌握纳税人境外投资情况。
  第十四条 中国居民到境外从事经营活动,向对方国家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时,需要向对方国家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办理,主管业务部门收到证明申请人填写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 完善征管制度

  (一)加强企业境外所得申报管理。审核境外投资企业取得的境外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及其他所得,及时掌握境外投资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状况、财会制度等情况,督促企业及时报送投资所在国公证会计师的查账报告等资料和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同时,根据“走出去”企业办税业务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服务需求分析,明确相关标准和要求,细化管理制度。

  (二)规范和加强境外所得的税务检查。针对企业境外投资税收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特点,规范境外所得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操作程序,及时发现和处理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风险。

  (三)加强税收情报交换和反避税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国税发[2006]70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与“走出去”企业投资所在地国家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积极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向投资所在地国家税收当局请求协查“走出去”企业有关税收情报,进一步掌握“走出去”企业的经营以及财务状况,有的放矢地做好相关税收管理工作,帮助企业有效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要加大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反避税审计调查力度,重点审计其来源于避税港及境外受控子公司的所得。

  (四)建立联系沟通机制。各级国税机关要定期与商务、发改委、地税、外汇管理、工商等部门加强联系,获取“走出去”企业的相关信息,以保证我省居民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深化信息管理制度。以我省现有的信息化管理平台为依托,充分利用现有税收征管系统中已有的数据和功能,强化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利用,深化数据运用,建立涉外税收数据库,建立健全网络税收申报平台,构建面向“走出去”企业的涉税信息电子网络服务体系。

  (六)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深入基层检查税企双方税收政策和协定的落实情况,找出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把各项税收政策落到实处。

  (七)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税务干部服务水平。加大对基层税务干部业务培训,重点了解和掌握我国税法、投资所在地国家税制,开展对两国业已签订的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的辅导工作。从而提高税收管理员国内国际税务咨询服务能力,实现对境外投资事项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系统化管理,促进“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发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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