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残联[2011]89号 2011-8-8
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提高用人单位依法缴费意识,促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经研究,调整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缴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对象
温州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含中央、省属、外地驻市区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百分之一点五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该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保金。
二、征缴标准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征收标准缴纳残保金。
市区各用人单位的残保金征缴标准计算公式为:
应缴纳残保金费额=(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已安置残疾人数)×上年度市区职工平均工资。
上年度新办的用人单位按实际用人月份起(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成立证件时间为准)计算应缴残保金。
已安置残疾职工人数是指经市、区残联经办机构认证后单位在职残疾职工人数。
三、征缴方式、期限和业务流程
(一)征缴方式
残保金实行按年征收。按照“简便、效率”的原则,国家机关、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由残联部门核定其年度应缴费额,地税部门代为征收;实行申报缴纳的用人单位年度应缴的残保金实行“用人单位自行申报,残联部门认证核定,地税部门代为征收”的征缴方式。
(二)征缴期限
用人单位按年缴纳上年度的残保金。2010年度残保金(费款所属期)征缴期限为2011年9月1日至10月31日。自2011年(费款所属期)起年度残保金征缴期限为次年8月1日至8月31日。
(三)业务流程
1.人数申报、认证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征缴期限前, 向主管残联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人数和提供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等相关资料,办理本单位上年度安置残疾人就业认证手续。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逾期不办理残疾人就业认证手续的单位,视作上年度未安置残疾人就业。
残联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在职职工总人数和已安置残疾职工人数,进行逐户复核、确认。实行申报缴纳的用人单位向地税部门申报的在职职工总人数,不得低于其向残联经办机构申报,并经残联经办机构核实的应缴残保金人数。
残联经办机构应在每年征缴期限前将确认的上年度用人单位应缴人数和残保金应征数据,分别以纸质和数据电文方式传送给地税部门。
2.申报、缴纳
市区残保金实行申报缴纳的用人单位,比照申报缴纳税款的相关办法,采用《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申报。
⑴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通过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或到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
⑵已安置残疾人就业但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经残联经办机构认证的本单位上年度应缴残保金人数通过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或到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
地税部门比照征收税(费)款开具票据的有关规定开具残保金征收凭证,代征的残保金统一缴入国库。
市区国家机关、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等非申报缴纳的用人单位,地税部门根据残联部门核定应缴人数、残保金应缴费额,通过“一户通”电子缴税系统扣款入库。
四、法律责任
征缴期限后,用人单位仍未申报、少申报、申报不缴纳或申报未足额缴纳的,地税部门将相关情况反馈残联经办机构,由残联经办机构进行确认和催缴。逾期不缴纳残保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但加收的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数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对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决定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后,如国家或省市相关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关于明确2011年市区用人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
附件:2温州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业务解答
附件下载:1351230730.doc
后续文件:
温残联教就[2012]93号 温州市关于明确市区用人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