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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与管理纲要

2012-10-29 13:45:02来源:网络

      第一部分 非居民税收政策

  A.  基本政策
  l  关于非居民的有限纳税义务 
  l  预提税与自行申报纳税  
  关于税收协定与所得税法
  1、非居民纳税义务的确定
  _ 机构场所的构成
  _ 无机构场所的非居民
  _ 有限纳税义务

  财产转让
  居民和非居民企业征税原则对比

  2、非居民征税方式
  自行申报  
  指定扣缴  
  法定扣缴   
  特定追缴

  3、非居民征税与协定
  基本原则  
  程序与实体规定 
  常见问题

  B. 理解扣缴义务人
  预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直接支付款项的单位或个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五个例子:
  1、西安A公司与德国西门子公司签订技术使用许可合同,根据三方合同,通过A公司在北京的代理人中技公司向西门子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2500万欧元。
  同上例,但代理人为西门子在华独家代理人D公司

  2、黑龙江X公司向韩国大宇公司支付贷款利息500万美元,通过X公司在哈尔滨韩亚银行的账户付出。

  3、BCG公司与大连Z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由BCG为Z公司及Z在沈阳的子公司S公司在境内提供劳务咨询,S公司为其接收的劳务向Z公司支付200万美元,由Z公司总共向BCG支付1500万美元。


  4、中国人寿在香港发行H股,2011年6月,通过香港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向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2010年红利1.3亿港币。

  5、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是企业,付款人也是企业,但是如果企业无力付款,那么承兑银行就是付款人

  C. 延迟纳税优惠
  非居民企业跨境重组如何享受特殊性重组待遇?

  59号文关于特殊性重组的条件(股权收购):
  ——商业目的
  ——控股比例(75%)和股权支付比例(85%)
  ——保持经营(12月)
  ——持有期间(12月)

  跨境重组:
  非居民                居民    
  —— 100%控股        
  ——股权转让所得税负不变
  ——三年内不得转让      

  跨境股权转让

  未分配利润2000万

  D.  “698” 今昔
  l  简单背景 
  l  关键条款 (第5-6条)
  l  法律基础
  l  实施状况
  l  总结完善

  案情:
  l 新加坡 B 公司通过转让为控制重庆 合资公司权益而在新加坡成立的中间控股公司的股权,以达到转让其在重庆合资公司的权益性投资的目的

  (来源:http://www.cil-online.com/apps/tax-698-chongqing.html )

  交易图

  国税裁定
  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C 是一家新加坡公司 ,且有关股权转让交易并未涉及对重庆合资公司股权的任何直接转让,该交易的转让所得表面上不是来源于中国,无需在中国缴纳预提所得税。

  然而,目标公司除了在转让时持有重庆合资公司 31.6%的股权外,没有从事任何其他经营活动。

  转让方新加坡公司( B 公司)转让目标公司的交易,本质上就是转让重庆合资公司的股权

  因此判定,新加坡控股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来源于中国。因此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及中国和新加坡税收协定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中国有权对转让方新加坡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征税。

  2008 年5 月,重庆国税提出中国对上述股权转让交易所得有征税权,并在 2008 年10 月按照上述结论对转让所得作出了处理。最终,重庆国税对转让方新加坡公司所有的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了 98 万人民币(约合 14.5 万美元)的预提所得税。

  关于698的典型性问题
  l 境外控股公司是否可以判定为空壳公司?
  建立控股公司的经济理由
  l  对众多子公司实施中央所有权和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和财务效率;
  l 创建一个平台进行未来的收购,合资和其他经营机会;
  l 创造效率工具在外国经营活动之间重新分配资金;
  l 提高财务效率,改善财务风险管理,统一外国资金和公司间交易,提高净利润,更有效管理使用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控股公司选址地常见税收制度
  l 实际税率低;
  l 股息和资本参与免税;
  l 没有CFC规则;
  l 广泛的协定网络,减少股息利息和特许权预提税;
  l 对清算所得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
  l  合并纳税制度。

  C(1) 9.5
  l  一个指导原则是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利益不应当被那些签订交易或安排的主要目的是获得更好的税收利益的人获得,在这些情况下获得这些更加优惠的利益是违反相关条款的目的和宗旨的。

  l  “A guiding principle is that the benefit of DTC should not be available where a main purpose for entering into certain transactions or arrangements was to secure a more favorable tax position and obtaining that more favorable treatment in these circumstances would be contrary to the object and purpose of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

  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20502/065011963431.shtml

  E:24号公告提示
  l关于时点问题
  l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l股权转让

  应付未付扣缴时点
  2010.1.1      2010.3.1     2010. 9.31         2011.5.31

  支付日期1   约定日期     支付日期2         列支

  股息红利扣缴时点

  利润分配决定日期

  79号文,利润分配或转股日期

  股权转让所得实现时点
  l  分期付款,合同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小结

  第二部分  非居民管理
  l  非居民管理体系的建立
  l  承包工程、预提税、代表处管理
  l  核定、售付汇
  l  管理要求
  l  管理重点

  税务总局:我国2011年非居民企业税收首破千亿元

  l  新华社北京2月8日电(记者 何雨欣、侯雪静)记者8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2011年,我国共征收非居民企业税收1025.89亿元,首破1000亿元大关,增长31.8%。

  非居民企业是指按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2006年起,我国根据国际税收惯例,统一将外资企业改称为非居民企业。

  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通过源泉扣缴方式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752.88亿元,增长45.9%。征收股息红利所得企业所得税449.67亿元,增长63.63%,征收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88.65亿元。

  从税源分布看,非居民企业税收高度集中在经济发达地。2011年,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和天津组织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位居全国前5位,共征收税款631亿元。

  据介绍,近些年,我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一直保持较高增长幅度,主要原因包括税源增加和强化税收管理等。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2月08日 16时00分   来源:新华社 )

  分类型的非居民管理特点


  核定与售付汇

  管理难点和重点

  第三部分  POEM
  l 82号文件
  l 45号文件
  l 其他POEM文件?

  实际管理机构的例子

  境外注册居民企业管理

  45号文件解读
  范围和概念
  l 境外注册居民企业的范围> 45号文件 
  l 45号文根据82号文规范境外注册居民企业税务管理
  l 境内的企业和企业集团概念辨析  
  l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BVI 公司

  章节结构
  l  总则
  l 居民身份认定管理
  l 税务登记管理
  l 账簿凭证管理
  l 申报征收管理
  l 特定事项管理

  l 附则
  1、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
  ※ 与主要控股投资者一致
  ※ 不一致:默认(实际管理地)或批准(控股地)
  ※ 多个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上级决定

  (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高管和部门履行职责地、财务人事决策地、财产账簿印章纪要存放地、1/2以上高管经常居住地)

  (国际上:做出最重要决定,实施这些决定,做出日常管理决定,公司控制机构所在,执行主要活动地点)

  2、两种认定形式和区别
  —— 企业自行判定提请认定 (申请认定)
  (资料要求)
  ——税务机关认定  ( 认定部门 )
  ※ 变更和终止身份程序规定

  3、税务登记规定
  ※ 办理登记提交资料要求 
  ※ 临时税务登记
  ※ 注销登记

  4、账簿凭证管理
  按中国法规规定编制、报送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交易的,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发票,发票存根应当保存在中国境内,以备税务机关查验。(第十九条)

  5、申报征收管理
  l  汇算清缴和清算要求:居民身份终止 
  l  未履行居民纳税义务的法律责任 
  l  税务机关再判定,层报总局终止 
  l 境外中资企业频繁转换企业身份,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追回其已按居民企业享受的股息免税待遇。 

  预提税事项
  l  第4条明确纳税和扣缴义务(结合来源地)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并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款项时,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l  第24条规定对预提税的检查和违法处罚
  l   非居民企业转让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股权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28条)6、特定事项管理
  l  售付汇-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复印件 
  l  关联申报义务
  l  享受协定待遇与相互协商

  7、附则
  l  统计上报;
  l 不定期检查
  l 办法本土化
  l 9月1日生效

  非居民未来工作重点
  完善政策(合伙企业、实际联系、实际管理机构、来源地)
  l  强化管理(分类管理、专业化、信息化)
  l  突出重点(代表处、股权转让、特许权与劳务)
  l  纳税服务(指引与案例)

  谢谢 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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