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财综[2012]204号 2012-5-2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杭州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标准和缴纳方式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确定我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通知》(杭价房[1997]123号、杭财综[1997]字400号)规定的以非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征收标准(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40元)和缴纳方式执行。
三、执收单位为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24日起执行,此后发布出让公告的地块,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上述规定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萧山区、余杭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