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出租房屋税务纠纷案所引起的思考

2013-11-27 15:42:24来源:法律顾问网

某市D区居民王某,1998年6月份将自有八间房屋租与于某,租期为1998年7月至2000年6月,并约定每月月初交纳租金12000元(租金全部收到)。王某每月按照规定期限向D区地税局申报纳税,申报金额为6000元。2000年3月2日,区地税局在检查中发现,王某少报收入,遂对王某作出补缴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3倍罚款的处罚决定。王某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D区地税局遂查封了王某房屋。王某与于某均不服区地税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决定行使法律赋予纳税人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注:土地使用税不予计算)

[讨论问题与要求]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简述D区地税局采取上述措施时应遵循的法定程序。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案中的于某能通过哪些途径获取法律的救济与保护?

(3)若王某不服D区地税局行政处罚决定向市地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地税局受理后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王某不服,以市地税局为被告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法院裁决不予受理该案。请你判断该市地税局和市法院的行为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4)若王某不服D区地税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法院决定受理该案。请你判断该法院的决定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分析]

(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区地税局对王某实施处罚行为时应遵循处罚一般程序进行:第一、办理立案审批手续;第二、指派调查人员,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时限进行调查取证;第三、区地税局在调查结束后、处罚决定作出前,须制作法定格式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王某,并告知王某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第四、王某提出听证申请后,区地税局应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王某,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按期举行听证会;第五、听证会结束后,区地税局应根据听证情况制作法定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王某,告知王某不服本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区地税局作出查封王某房屋的行为应遵循的程序:

第一,向王某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第二,王某拒不缴纳税款,经区地税局局长批准,制作《查封(扣押)证》送达王某;

第三,作出查封决定,将王某房屋加贴封条,并将《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送达王某。

(2)本案中于某能获取的法律救济途径有:

第一,申请行政复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措施属于复议受案范围,于某不服区地税局作出的查封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第二,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于某不服区地税局作出查封措施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第三,申请参加王某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第3款、《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于某有权作为第三人依法申请参加王某提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3)市地税局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不正确。理由是:

区地税局作出应缴税款3倍罚款的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市地税局作出的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是不正确的。因为本案中,王某采用虚假的申报手段隐瞒收入,不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其行为性质是偷税,而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偷税数额已超过10000元,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刑法》规定,王某已构成偷税罪。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市地税局作出了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则区地税局为被告,区地税局所在地的区法院对本案享有诉讼管辖权。故王某应以区地税局为被告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法院的裁决是正确的。因为此裁决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1条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和第37条、第41条、第42条关于行政诉讼案件上诉与受理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例考核的主要是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税务行政行为相对人司法救济的途径,偷税的认定、处理及有关问题。旨在使学员理解和掌握《税收征管法》第40条,《刑法》第201条,《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2条,《行政诉讼法》第17条、条25条的有关规定。

(责任编辑:小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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