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的公告

2012-11-05 15:35:40来源:网络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以下简称25号公告)的规定,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应按有关规定分别进行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一)清单申报
  1、企业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范围,应按照25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2、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企业应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并填写《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明细表》(附表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附表2),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3、企业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明细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将上述资料单独报送。

  (二)专项申报
  1、除25号公告规定属于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企业均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

  2、以专项申报方式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并分年度填写《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明细表》(附表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附表4),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3、企业可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同时,将上述申报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将上述资料单独报送。
  4、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上述时间报送相关资料的,应将资产损失事项、延期申报理由及延期申报时间等向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税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三)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向地税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四)省内跨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比照25号公告第十一条的规定申报扣除。

  (五)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受理、评审与核查

  (一)受理
  企业在向受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地税机关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应按有关规定附报相关资料,并填写《企业资料报送清单》(附表5)。
  地税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有权不予受理。

  (二)评审
  对企业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除属于非货币资产损失占该项资产比例较高、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有关联方交易的情形外,地税机关应逐户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经评审无疑点的,对申报金额进行确认;有疑点或情况异常的应进行核查。其中,非货币资产损失占该项资产比例较高和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具体标准,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三)核查
  地税机关对需要核查的资产损失应逐户分项进行核查。
  1、核查的范围
  (1)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中,非货币资产损失占该项资产比例较高、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有关联方交易的;
  (2)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经评审有疑点或情况异常的;
  (3)以专项申报方式申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

  2、核查结果的处理
  核查结束后,核查部门应出具核查意见,并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资料及核查意见一并报送县级地税机关进行复核,由县级地税机关确认税前扣除金额,对不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资产损失,应向企业出具《企业资产损失不予税前扣除通知书》(附件6)。

  市局直属单位所管辖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复核权限由各市自行确定;省局直属征收局管辖企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由省局直属征收局自行复核,确认税前扣除金额。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后续管理

  (一)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二)地税机关应根据企业申报资料逐户登记《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附表7),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上年度税前扣除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资产损失管理台账层报省地税局。
  (三)地税机关应将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评审、核查意见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档案。
  (四)地税机关应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加强日常管理,上级地税机关应对下级地税机关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五)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意见。

  四、本公告自2012年4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8日。


  特此公告。

  附件:
  1、年度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明细表
  2、年度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
  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明细表
  4、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
  5、企业资料报送清单
  6、企业资产损失不予税前扣除通知书
  7、年度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
      附件下载:1352097444.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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