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大旗在对主题演讲进行评议时,高度肯定了各位演讲人的精彩观点,同时也发表了自己的个人看法。无论是纳税人权益保护也好,还是税务律师开拓业务也好,有一个最根本性的前提,就是一定要牢固的树立税收法定的理论,要形成良好的依法治税的氛围,
朱大旗: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律师,大家下午好!
非常高兴来参加第二届中国税务律师论坛,在下午的演讲过程中,纳税人的权益保护与税务律师业务拓展这个环节担任点评人,刚才大家已经听了四位主题发言人的报告,非常的精采。我觉得我们这个点评人最好是改成针对两岸税法的交流所说的,叫做语谈人,这样可能更好一些。
从我听到的四位演讲人所做的发言来看,我觉得他们讲得非常的好,非常的精采,我们税务总局的纳税服务司张司长主要是对国际国内最近几十年以来对于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基本情况做了一个比较概要,但是也是非常的明确的介绍,同时对于我们国家目前在纳税人权益保护方面所存在的立法、制度建设以及执法过程中的不完善的做了一些说明,并且针对这样的不完善的地方提出了他个人的看法,包括要确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完善纳税人保护体系,细化具体内容,畅通权利的保护机制,规范执法,加强监督等等,这一系列的内容,对于这些内容我听了以后是很有启发,同时也觉得是非常的有针对性的。
我们张学瑞处长的发言主题非常的集中,就是说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最关键最核心的要义就是应该崇尚法治精神,按照公平正义法的价值追求来处理我们的所有的税收立法执法各方面的工作。
第三位发言人就是我们的袁教授,一方面对于我们律师开展税收业务的广阔前景进行了展望,同时对于我们律师开展税务方面的业务,应该具备的业务基础做了分析,并且对于我们今后所可能开展的税务方面的业务拓展的领域做了一些介绍,我觉得分析得非常的全面,非常系统的。
最后是我们刘天永主任,他的发言主要是对中国税法适用的特点,在适用过程中容易引发的问题,以及税务律师在税法适用中怎么样发挥作用,做了非常精采的阐述。他的发言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结合一些个案进行了分析,同时也通过对于美国的税收的立法的借鉴,来解释我们国家在税收立法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整体上来说这几位同志的发言给我的启发非常非常大,在此我也想简单谈一点个人的看法,我觉得无论是我们这些纳税人权益保护也好,还是税务律师开拓业务也好,有一个最根本性的前提,就是我们一定要牢固的树立税收法定的理论,要形成良好的依法治税的氛围,如果没有税收法律确定,如果没有良好的氛围的形成,我的感觉,切实保障纳税人的权益也是不可能的。包括我们律师要拓展我们个人的业务,也是不可能的。大家知道我们的税法也好,财税法也好,本质上调整公共财政关系的,公共财政归根到底是服从于、服务于市场经济的财政体制模式,服从和服务于市场经济,实际上这是要服从和服务于市场经济主体、家庭、个人,应该尊重这些企业家、家庭、个人,这也是纳税人的营业自由、人生规划自由,以及财产的安全保障,在这样一个方面,如果我们很多的税收的征收的规范,都是低层次的行政法规,甚至是规章,或更低层次的规范性文件,那我们纳税人无论是营业自由也好,人生规划自由也好,还是财产安全保证都是缺少稳定性的,缺少可预期性的,对他们加以切实保护,我个人感觉也是不太现实的。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从立法上、执法上,司法上这几个方面都要加强。立法上来说,除了上午嘉宾提到的实体税法的改革以外,我觉得我们在陈述税法方面,包括征管法的修改,一定要强调用正当程序的理念来指导税收征管法的修改,细化和分化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各个程序,压缩税务机关自由裁量的空间。
执法方面来说,一定要严格的依法律征税,不能象实际过程中造成的并不是依法征税,而是依照政策依指标进行税收的征管。另外还有一个方面,要想形成对税务机关在征管过程中的约束,仅仅按照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人的权益义务公告,以及今年三月份公布的一些规则来进行,我是觉得还是不够的,没有外部的监督和制约,权利一定是很容易被滥用的。
如果说对于纳税人的有关义务的衡量,没有严格的法律的标准,没有司法的监督,仅靠内部的约束也是不太可能实现的。正因为这样,我倒是对今天上午贾教授说的看法,对我们很多人认为财税方面的立法一定要提高立法层次好像不太赞成,我是学法律的可能和他的观点是不太一样的。
怎么样加强和充实人大的立法的力量?通过人大的程序性非常强的立法过程,广泛的容纳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这样我们所制订的税收法律才能做得比较公平,比较的合理,在执行过程中,才能更好的减少一些征管的阻力,建立起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我就说这些,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饭饼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