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开展发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2-11-07 14:56:12来源:网络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市地税票证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关于本市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12]10号)精神,并按照年初市局行政信用等级管理要求,决定今年11月至12月间组织各分局进行发票管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通过检查清理缴销纳税人旧版实物发票(包括冠名发票)及电子数据,一方面落实税务总局及市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理顺发票信息基础数据,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另一方面通过检查达到提升全市发票管理质量及效能,堵塞内部管理漏洞,为税务总局实施“金税三期”工程做好基础数据保障的目的。

  二、检查方式

  检查方式分自查和抽查相结合。
  自查工作分纳税人自查和各基层税务分局自查。
  抽查工作由市局组织专项检查小组,对纳税人和各基层税务分局自查工作进行抽查。

  三、检查内容、范围

  (一)重点检查纳税人和各基层税务机关对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落实情况。
  对涉及以前年度应清理缴销而未清理缴销的发票,也列入本次检查的范围。
  (二)重点检查各基层税务机关发票内部管理工作,各管理环节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资料保存是否完备等。
  (三)检查发票仓库账面数量与仓库实物数量是否一致,领用、保管手续是否齐全。
  (四)检查纳税人发票(通用发票和冠名发票)核定信息的正确性和发票供应数量的合理性。包括审核对冠名发票的发票代码的审批。

  四、检(自)查的范围

  重点检查时间范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
  凡在检查中有发票实物涉及以前年度的,也一并纳入本次清理缴销的范围。

  五、时间安排

  (一)纳税人和各基层税务机关自查时间从2012年11月上旬起至12月5日。
  (二)市局组织抽查时间从2012年12月5日至2013年1月10日。

  六、组织实施

  (一)为保证此次发票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收到预期效果,市局将召开动员会进行具体工作及要求的布置,并成立以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成员由陈龙、周强、朱翌雪、马俊组成。
  (二)市局组织6个抽查小组,对全市各区展开交叉检查,每组由3个分局各抽调1名发票管理员参加,市局将派1位同志参加。分组安排如下:
  第一组:黄浦、徐汇、长宁。
  第二组:奉贤、金山、闵行。
  第三组:三分局、静安、闸北。
  第四组:浦东、松江、青浦。
  第五组:普陀、虹口、杨浦。
  第六组:宝山、嘉定、崇明 .
  (三)各检查小组要按市局检查工作组安排,根据市局检查工作组确定的交叉检查分局名单进行检查,市局工作组人员名单另行通知,并提前3天通知被检查分局。
  (四)对纳税人抽查核实工作,由每组组长在被检查分局征管系统中随机抽取不低于20户企业进行抽查,并在抽查的范围内选择不低于4户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七、工作要求

  (一)各税务分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次发票专项检查的目的和意义,精心组织安排检查工作。
  (二)各检查组人员在进行抽查过程中,应遵照市局有关廉政工作的要求和规定。
  (三)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要按照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做好对纳税人发票的换版、清理缴销工作,尤其对纳税人使用冠名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做到应缴销尽缴销(包括电子数据)。
  (四)各检查小组在确定对纳税人抽查核实工作时,应将发票使用量大、冠名发票使用量大和一次购买使用多年的纳税人列为重点抽查对象。
  (五)各税务分局对纳税人的发票自查面需达到100%.
  (六)各税务机关及纳税人根据自查的内容,按照相应的表格填写。其中:
  1、《2012年纳税人旧版发票库存自查情况表(表-1)》、《2012年纳税人新版发票核定自查情况表(表-2)》和《2012年纳税人自查情况汇总表(表-3)》由市局通过FTP方式下发(具体路径:/PUBLIC/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简并票种工作/2012年发票管理专项检查),经纳税人自查核对后,反馈主管税务机关;各税务机关再根据规定表式和要求,在12月5日前上报市局。
  2、《2012年发票内部检(自)查情况表(表二)》由各税务机关根据规定表式和要求,在12月5日前上报市局。
  (七)各税务机关自查工作小结请于12月5日前上报市局,同时附电子文稿。
  市局组织的抽查工作小结,由各担任组长的分局负责汇总,并于2013年1月10日前上报市局。
  (八)对纳税人和各税务分局自查出的问题,自行纠正,对由检查组查出的问题和通过外部举报发现的问题,将列入本年度行政信用等级考评范围。
  (九)各税务分局自查发现未缴销的旧版发票,应列出清单,报票证管理中心和市局审批后,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核销。
  (十)为更好地推进检查工作,市局将在12月10日前召开自查情况小结会;在2013年1月20日前发布本次检查的情况通报。
  特此通知。

  附件:
  1. 《2012年纳税人旧版发票库存自查情况表(表-1)》;
  2.《2012年纳税人新版发票核定自查情况表(表-2)》;
  3.《2012年纳税人自查情况汇总表(表-3)》;
  4.2012年发票内部管理检(自)查情况表(表二)
      附件下载:1352267913.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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