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为建立、完善税收信用体系,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31号)文件要求,纳税信用等级每两年评定一次。市国税局、地税局拟在全市组织2010年至2011年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范围
对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由税务机关管理的纳税人。2010年至2011年期间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等情况进行评定。
二、纳税人依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详见青岛市国税、地税外网)的内容和标准,自测为A级的,可填写《纳税信用A级申请表》,于2012年11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提出评定A级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实地验审后再予确认。
三、《纳税信用A级申请表》可向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领取,也可通过青岛市国税局网站(http://www.qd-n-tax.gov.cn“下载中心—其他下载”)、地税局网站下载。
四、此次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市国税局、地税局拟在2012年12月份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
五、纳税人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有关问题,请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doc
纳税信用A级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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