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企业在营销过程中往往需要免费为客户赠送样品,而且绝大部分样品因种种原因没有收回,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往往被税务机关定性为捐赠,并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为此,企业需要补缴税款,有的补缴税款金额高达几十万元。那么免费赠送样品是否属于捐赠,是否一定要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呢?笔者试图从税法的角度对免费赠送样品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对目前的纳税调增提出异议。
一、企业免费赠送样品的类别
根据营销目的的不同,企业免费赠送样品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类: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出于宣传目的,随机免费赠送样品,没有特定的对象;企业对有购买意向的客户赠送样品,但客户没有购买企业产品,企业因多种原因没有向客户索回样品,也没有收取费用;企业对有购买意向的客户赠送样品,客户最终购买了企业产品,企业出于促销的目的,没有向客户索回样品,也没有收取费用,形成免费赠送样品的事实。
二、纳税调增的主要依据
税务机关认为免费赠送样品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并缴纳税款的主要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赠送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免费赠送与捐赠辨析
日常生活中我们习惯将免费赠送与捐赠划上等号。由于税法没有对“捐赠”给予明确的司法定义,使得长期以来不少同志断章取义地认为只要没有收钱就是捐赠。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捐赠是指将本企业具有处分权的资产不附加任何条件送与他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行为。
对照企业赠送样品的三种不同目的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况企业随机免费赠送样品,没有特定对象,也无附加任何条件,属于捐赠的范畴;
第二种情况企业对有购买意向的客户免费赠送样品,尽管主观上有所求,希望客户能够购买产品,但实际结果是在客户没有购买的情况下仍然免费赠送,故形成没有任何附加条件,不要求回报的客观事实,因此也属于捐赠的范畴;
第三种情况企业在客户购买产品的前提下免费赠送样品,不是无附加条件、不求回报的,是一种促销行为,不属于捐赠。
因此,第三种情况不应对其按照公允价值全额做纳税调增。那么,样品免费赠送给个人是否需要代缴个人所得税呢?样品绝大多数是赠送给企业客户的,但也不排除将样品免费赠送给个人客户使用,对此应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执行。
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赠送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赠送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赠送免费样品的税务处理方式
尽管财企[2003]95号文件在2003年就颁布了,但这一财政规定几乎不被人们所知晓。偶有少数企业财务人员获悉此文,但在与税务人员交涉时往往不被认可,甚至被告知:财政的文件上没有国家税务总局的章,不是联合发文,故企业可以据此进行会计处理,但不适用于税务。财政的文件真的不适用于税务吗?根据会计与税法差异协调与处理的一般原则要求,凡税法有规定的,按税法执行;凡税法未做规定的,按会计执行。因此财企[2003]95号文件适用于税务。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于企业赠送免费样品的行为,合理的税务处理方式应该如下所述。对于第一种情况下随机免费赠送样品和第二种情况下对未购买产品的客户免费赠送样品应按相关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用公允价值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增;对于第三种客户购买产品的情况下免费赠送的样品在增值税方面可以参照财企[2003]95号文件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处理:“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因此,第三种情况下企业免费赠送样品可以看作在客户购买多个产品的情况下赠送样品的组合销售。
根据财税[2011]50号文件对个人所得税的三种征收与三种不征收的规定可以得出,如果企业赠送的样品直接和销售或赠送服务有关,尽管没有收费,但并非无偿,本质上是有偿赠送,故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赠送的样品与销售或赠送服务没有直接关系,则属于捐赠,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