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饭店老板个人购买材料加工一批桌椅用于饭店经营,是否属于“将自产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依据上述规定,饭店老板个人将自产桌椅用于饭店经营,不视同销售货物,无须缴纳增值税;若是饭店(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桌椅用于饭店经营,则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