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现就《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规程》)补充规定公告如下:
一、安置残疾人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中属于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业除外)的业务,其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并且符合以下条件,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安置残疾人单位(除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外)符合《规程》第三条规定的;
(二)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符合《规程》第四条规定的。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不适用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二、安置残疾人单位申请减免税资格认定、增值税即征即退所需提供的资料以及办理程序按照《规程》的有关规定操作。
三、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