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发[2012]90号)规定,现将《河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2011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公告》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函[2011]54号)通知精神,及时做好本地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工作,并加强对本地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和执业质量的监督管理,对未在本辖区内备案并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各级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
附件:1. 河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2011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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