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营业税计税依据

2014-03-04 13:53:34来源:中国会计网

金融业营业额的确定有三种方法:

(1)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

(2)以余额为营业额;

(3)以手续费收入为营业额。


金融业务

计税依据

具体解释

贷款业务
(全额计税)
贷款利息收入 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
融资租赁业务(差额计税) 以纳税人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差额计税)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了解股票、债券的特殊规定。
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 手续费全部收入 金融企业从事代收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责任编辑:宸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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