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收款,按计税毛利率5%确定毛利额,扣除相应税费后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是否也纳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3)第52行调减栏?
【解答】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对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因此,如果公司开发项目符合上述情况,计税毛利率一般不低于5%。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精神计算,在计税毛利率小于或等于5%的情况下,预计毛利额会小于预交营业税金及附加,可能导致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净纳税调整额为负数。即便如此,由于预售收入一样符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理当照常纳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至于房地产企业未完工取得的预收账款纳税申报表的填列,当年度取得的预售款合计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利润填入附表3的第52行第3列。符合条件的预售款按照税收规定分析计算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填入附表三第40行第4列。
(责任编辑:宸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