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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上“征”途的“碳税” 还应多给“正”激励

2013-06-04 09:14:32来源:中华财税网

  长期以来,我国通过行政手段治理排污,执行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致使一些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宁可交排污费,也不从根本上进行工艺和流程革新。开征“碳税”,可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等多种方式引导和规范企业节能减排。

  近日有媒体报道,国家有关部门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送达钢铁、电力、有色、煤炭等“两高”行业的相关协会。其中引人关注的是,作为取代现行排污收费的新税种,环保税将二氧化碳排放税(简称“碳税”)纳入其中。

  至此,中国“碳税”正式踏上“征”途。专家表示,“碳税”征收有其自身合理性,企业无需担心会增加自身成本,而“碳税”征收同时也应注重奖励,并做到合理利用,才能发扬光大“碳税”的正面作用。

  “碳税”征收或是大势所趋据悉,该送审稿首次将“碳税”纳入环境税中,将煤炭及煤炭制品、焦炉煤气、原油、汽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其他化石燃料等纳入征税范围。但对于主要耗能行业,采用减排、回收二氧化碳技术的企业,可以减征“碳税”。纳税人采用碳捕集与封存等技术并实际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可在碳排放量中扣减碳减排量。

  中国再生资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工业大学循环经济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程会强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开征“碳税”是大势所趋。“从国际趋势看,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已成全球共同关注问题,碳交易市场在发达国家已趋成熟;而且一些发达国家正在酝酿开征‘碳关税’,如果我国国内不开征‘碳税’,势必也会遇到‘碳关税’的国际贸易‘壁垒’。从国内形势看,碳排放问题已成环境公害,‘雾霾中国’已为我们敲响‘警钟’。”

  “美国等发达国家视低碳经济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一意孤行征收‘碳关税’的可能性极大。那么,与其让美国人征了我们的‘碳关税’去补贴他们自己的企业,不如我们自己先征‘碳税’,所得的税收再补贴自己的企业,以改变经济结构,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樊纲也公开表示。

  专家表示,开征“碳税”,本质上是通过经济手段引导企业环境保护进入市场化运行格局。“现阶段节能减排的困境根源之一是未能激发出企业自觉减排的内在积极性,原因就是缺少激励机制。”程会强认为,此次送审稿对采用减排和回收二氧化碳技术的企业进行减税等优惠政策,是对守法企业的保护和激励。“只有真正让自觉节能减排的企业尝到‘甜头’,让违反国家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法规政策的企业尝到‘苦头’,才能从根本上扭转节能减排‘主要靠政府行政推动,企业主动性不强’的被动局面。”

  专家:征收“碳税”不会增加企业成本“碳税”即将征收的消息一经传出,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对新的环保税的设计对此“忧心忡忡”,担心上述额外税负每年将给行业造成上千亿的成本,导致“入不敷出”。

  然而在采访中,专家对此表示大可不必担忧。

  “首先,从理论层面讲,环境税是把企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外部成本内部化,是企业发展本应负担的成本,这其中‘碳税’也不例外。”程会强表示。

  “其次,从实践层面看,开征‘碳税’对高耗能企业是有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有限,不会导致企业‘入不敷出’。原因有两个:一是开征‘碳税’后对原来的税费等会进行整合,如将取代排污费,实际税负不是完全新增。二是国家对企业节能减排还有诸多优惠政策和补贴措施,二者相抵,也不会增加企业很多实际负担。”程会强透露。

  “最后,从发展角度看,开征‘碳税’是国家行为,企业将面临共同的竞争环境和市场局面,这样更有利于优胜劣汰,提高企业的绿色竞争力,淘汰落后企业。”程会强强调,市场重新“洗牌”,最终对绿色企业会更加有利。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指出,政府在推进“碳税”时要注意两个要领,一是税负提升力度要有一个适应性,大多数企业经过努力可以继续发展,少数企业可能不得已要淘汰出局,但不至于产生过大面积的社会震动;同时还要注意当税负传导到最终消费品时,政府要适时适度提高低保水平,保证低收入者生活水平不下降。

  同时,贾康指出,要按照“双重红利”的思路,一方面“碳税”是区别对待,哪家企业碳排放多就应该多交,另一方面可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以更好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这样一来总的宏观税负未变,节能减排却取得了积极进展。”

  惩罚之外也应有奖励对于“碳税”的归属,有专家表示,“碳税”的收入归属上有三种选择,即地方税、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一般而言,根据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划分标准,地方税应该是具有非流动性且分布较均匀、不具有再分配和宏观调控性质、税负难以转嫁性质的税种。而“碳税”对整个宏观经济、产业的发展产生影响,还涉及一个国际协调的问题。“从这个角度看,‘碳税’不宜作为地方税,作为中央税更为合适。但考虑到我国目前地方税税收收入过低,为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建议将‘碳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贾康表示。

  北京环交所董事长熊焰表示,“如何合理地设计‘碳税’确实是特别复杂。‘碳税’当然是普遍征收的,但在有惩罚机制的同时,奖励机制也应有。”

  世界资源研究所(WRI)中国首席代表邹骥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表示,理论上说,谁污染就对谁征税,专款专用,可以用于搞研发投资,可以补贴新能源企业。上世纪90年代以来,这成为欧洲一些国家的主要做法。绍说,欧洲美国新能源低碳项目之所以能这么成功的运行和发展,主要原因是它的政策是非常明确的,比如说建一个太阳能电站,政府则给企业什么样的补贴,以保证企业有较好的回报。建设太阳能电站在德国投资回报率接近10%,东欧的一些国家投资回报能达到15%左右,这样的投资回报带动了很多机构建设太阳能电站。“所以只有政府的政策,包括政府的补贴,能够真正明确了之后,我想才能够带动低碳经济发展。”刘乐飞表示。

  专家指出,从强化我国财政管理的角度出发,“碳税”的收入有必要纳入预算管理,与其他税收收入统一进行使用和管理。鉴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尚低,节能减排方面所需的资金不足,因此,财政有必要合理地利用“税”收入,加大在节能环保方面的支出。

  研究报告表示,“碳税”收入应该采用以下使用内容和方式:一是用于重点行业的退税优惠和对低收入群体的补助等方面;二是可以建立国家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应对气候变化、提高能源效率、研究节能新技术、新能源技术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实施植树造林等增汇工程项目以及加强有关的科学研究与管理,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三是在具体使用方式上,应该更多地采用财政贴息等间接优惠方式,而较少采用直接补贴的方式,更好地发挥“碳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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