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通知》(财综[2012]47号)精神,结合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财政厅、物价局批准设立、调整、取消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目录的情况,我们在《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1、2,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11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2012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规定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的规定执行。
附件:1.2011 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2.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录
附件下载:1352878122.zip